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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81836号“REJOI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7:25 阅读(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宝大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宝大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281836号“REJOI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JOI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非金属屋瓦;非金属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826135号“REJOICE”商标、第3008024号“飘柔REJOICE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藉以知名的“洗发液、香波、护发素”等商品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相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81836号“REJOI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