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0489669号“兰内丽衣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5:16 阅读()
异议人:刘关键;东莞市兰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中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关键;东莞市兰丽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中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489669号“兰内丽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兰内丽衣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2287号“兰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内裤(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异议人提供了微信对话截图、营业执照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89669号“兰内丽衣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