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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99074号“葳蕊尔蔓 VIRAM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4:54 阅读()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199074号“葳蕊尔蔓 VIRA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葳蕊尔蔓 VIRAMAN”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膏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5300号“VIRAMUNE”、第1103913号“VIRAMU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药品和卫生用品;膏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99074号“葳蕊尔蔓 VIRA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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