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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9221号“BENICO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0:27 阅读()
异议人:阿温特艾斯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希妙品牌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复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温特艾斯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希妙品牌管理中心(原被异议人:南京圣鼎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439221号“BENIC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ICOL”指定使用于第5类“生化药品;兽医用制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52321号“BENECOL”商标、第1065287号“BENECOL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制剂,用于医疗用途的营养添加剂;药物制剂和兽医制剂;膏药,包扎用敷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39221号“BENICO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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