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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69689号“SER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0:23 阅读(

  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达屋美(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达屋美(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669689号“SER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R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200号“SERTA”、第1126291号“SERTA及图”、第3175518号“舒达及图”、第35497644号“舒达 SER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69689号“SER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