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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76108号“白玉老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1:18 阅读()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庆市烁烨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吉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大庆市烁烨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676108号“白玉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玉老虎”指定使用在第30类“年糕、面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白玉老虎”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白玉老虎”作为异议人商标在“年糕、面包”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并已在相关公众间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对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父亲所创作的《白玉老虎》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白玉老虎》虽为异议人父亲所著作品的名称,但作品名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父亲所创作的《白玉老虎》小说作品的商品化权,异议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定民事权益类型,“白玉老虎”文字本身具有一定含义,并非异议人父亲所独创,且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白玉老虎”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该名称本身的含义,而与特定商品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使相关公众将对于该名称的认知和情感投射于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之上,并对于与其结合的商品产生移情作用,使得异议人据此获得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年糕、面包”等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白玉老虎”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76108号“白玉老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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