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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71496号“喜洋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0:07 阅读()
异议人:广东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孟浩成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浩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4171496号“喜洋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洋洋”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喜洋洋”作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71496号“喜洋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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