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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7427号“湖牌北高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6:42 阅读(

  异议人: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丽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丽(原被异议人:许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967427号“湖牌北高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牌北高峰”指定使用于第30类“家用嫩肉剂;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486号“北高峰及图”商标、第35978709号“北高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41号“湖羊牌 HUYANGPAI及图”商标、第9671535号“湖羊牌 HUYANGPA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67427号“湖牌北高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