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967427号“湖牌北高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6:42 阅读()
异议人: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丽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丽(原被异议人:许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967427号“湖牌北高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牌北高峰”指定使用于第30类“家用嫩肉剂;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486号“北高峰及图”商标、第35978709号“北高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41号“湖羊牌 HUYANGPAI及图”商标、第9671535号“湖羊牌 HUYANGPA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67427号“湖牌北高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