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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73843号“卷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6:30 阅读(

  异议人:沧州市合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沧州同心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晓亮
  委托代理人:沧州宏伟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沧州市合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晓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673843号“卷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卷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气动传送装置;卷扬机;输送机;整形机;机械绕轴装置;筛选机;电动卷门机;滚筒(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卷扬机”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未对其主张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73843号“卷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