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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93731号“FUNCA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6:52 阅读()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奋逗家族文化创意(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奋逗家族文化创意(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093731号“FUNC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CA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冰淇淋;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8523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米;饮用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条款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93731号“FUNCA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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