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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94562号“HAWR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0:25 阅读()
异议人:昆腾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肯力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腾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肯力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594562号“HAWR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WRI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1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7类“洗衣机;投币启动的洗衣机”及第11类“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1389号“GUNTNER及图”、第911539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6787993号“昆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冷凝装置;冷凝装置(机器部件);蒸汽冷凝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1217号、第871389号“GUNTNER及图”、第911539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6787991号“昆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凝器;如轴向风动气冷或冷凝器;离心风动气冷式冷凝器”等。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电干衣机”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94562号“HAWRIN及图”商标在“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电干衣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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