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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判定
发布于 2021-10-29 11:26 阅读()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明确,实施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法》第二条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同时,《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基于上述规定和要求,在根据《办法》第九条判断是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同时根据《办法》第二条判断该行为是否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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