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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79449号“JUNGLE SCOU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0:22 阅读(

  异议人:吉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和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吉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和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879449号“JUNGLE SCOU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NGLE SCOUT”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92735号、第40392734号和在先申请的第40681606号“JUNGLE SCOUT”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39346319号“桨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和第35类“成本价格分析、价格比较服务”、第42类“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的“JUNGLE SCOUT”和“桨歌”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服务上已在先使用“JUNGLE SCOU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JUNGLE SCOUT”为异议人开发的一款针对亚马逊卖家产品开发的选品工具软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JUNGLE  SCOUT”作为异议人商标在为亚马逊卖家提供选品工具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已注册及在中国已在先使用的“JUNGLE SCOUT”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此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中文商标“桨歌”文字构成相同的第43738105号和第43735146号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同时,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MZ SCOUT”、“创蓝UPC”、“MERCHANTWORDS”、“SELLERMOTOR”、“卖家精灵”、“AHREFS”等诸多与互联网“卖家搜索工具”这一领域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79449号“JUNGLE SCOU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