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4275941号“卤嗨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5:18 阅读(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惠诚农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惠诚农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275941号“卤嗨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卤嗨锅”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80358号、第28139176号、第34166081号“自嗨锅”、第34154743A号“嗨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肉片;肉脯;鱼肉干;干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75941号“卤嗨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