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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9089号“欧诗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5:09 阅读()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格雷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格雷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609089号“欧诗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诗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浴液;化妆品;增白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4561号“欧诗漫OSM及图”、第1688256号“欧诗曼”商标以及第640145号、第8036982号、第13267152号“欧诗漫”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波;洗发液;化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09089号“欧诗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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