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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84607号“煌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4:55 阅读(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煌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煌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7784607号“煌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煌记”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月饼;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8532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第6089528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46808号、第28119964号“黄记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调味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84607号“煌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