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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2595号“TMLES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4:46 阅读(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憬品牌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憬品牌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112595号“TMLE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MLE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红;美容面膜;指甲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614号“LESSO HO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3895号“LESSO”、第17030939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及图”、第14169402号“LESSOHO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家用除垢剂;棉签(梳妆用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12595号“TMLES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