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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33050号“山哩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0:34 阅读(

  异议人:浙江天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哩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天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哩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333050号“山哩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哩优品”指定使用于第39类“货物递送;货物发运;物流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11656号、第39006909号“山里优品”、第20564069号“山里优品SHANLIYOUPI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山里优品”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山里优品”商标在“货物递送;货物发运;物流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之间存在该条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33050号“山哩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