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4295914号“炫蔚来XUANWEILA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16:22 阅读(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蓝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旗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95914号“炫蔚来XUANWEI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蔚来XUANWEILAI”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导航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0462号“蔚来 NIO”、第28275760号、第41648940号“蔚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导航仪器;智能手机;耳机;行车记录仪;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锁;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95914号“炫蔚来XUANWEILAI”商标在“计算机;导航仪器;智能手机;耳机;行车记录仪;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锁;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