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301997号“OSM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09:45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2301997号“OSM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OSM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源插座;USB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73447号“OSMO”、第33629594号“OSMO POCKET”、第37586528号“OSMO ACTI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频视频接收器;录音装置;电影摄影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01997号“OSM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