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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94150号“JORDANA MAKEU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09:45 阅读(

    异议人:佐丹娜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敏
  异议人佐丹娜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38094150号“JORDANA MAKEU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ORDANA MAKEUP”,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8348号“JORDANA”、第6179715号“JONDAN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眼影膏;指甲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4150号“JORDANA MAKEU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