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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18797号“大王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09:43 阅读()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明星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明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318797号“大王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王卡”,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93937号、第31793936号、第31793935号、第31793934号“移动王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步器;传真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服务;车辆性能检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18797号“大王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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