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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06338号“INSTY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5:18 阅读(

  异议人:帝哥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音斯戴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哥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音斯戴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39706338号“INSTY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STYLE”指定使用于第8类“家用剪刀;鱼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8643号、第3748642号、第6649574号“INSTYLE”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等商品及第41类“提供线上杂志及期刊出版;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INSTYL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06338号“INSTY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