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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6002号“Q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5:06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千典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千典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2126002号“Q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D”指定使用于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杯(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3577号、第16484572号“QD”商标、第12647160号“Q&D”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26002号“Q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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