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3635411号“长远 养生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5:34 阅读(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635411号“长远 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远 养生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休养所;按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7367号、第20856690号“养生堂”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4类“休养所;美容院;园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养生堂”一词作为商标使用于第44类服务上独创性、显著性较弱,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其注册和使用也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35411号“长远 养生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