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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33201号“SALA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4:52 阅读()
异议人:秦宇
被异议人:广州恰好青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秦宇对被异议人广州恰好青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133201号“SAL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LAM”指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电话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经查,“SALAM”系伊斯兰教常用的问候语,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33201号“SALA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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