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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14107号“飞多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5:27 阅读(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猫不二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猫不二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214107号“飞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多多”指定使用于第39类“汽车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22564号“拼多多进宝”、第22092152号“拼哆哆”、第17764487号“拼多多”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第39类“商品包装;货运;运输信息”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亦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一款(7)(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14107号“飞多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