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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51327号“得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5:18 阅读()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西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651327号“得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得苏”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9746号“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苏”,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51327号“得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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