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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70120号“银宝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5:08 阅读(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法生态酿酒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法生态酿酒安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粮五谷酒业(安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870120号“银宝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宝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7157号、第4448646号、第9881489号“双沟珍宝坊”、第4908077号“珍宝坊SHUANGGO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33类商品上的“双沟珍宝坊”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70120号“银宝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