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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91105号“帕洛熙PALUOX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4:27 阅读()
异议人:长荣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海兰
异议人长荣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海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091105号“帕洛熙PALUO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洛熙PALUOX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内衣;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睡衣;鞋;皮带(服饰用);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经注册的第21292065号、第21291835号“帕洛”,第21292173号、第21292139号“帕洛及图”,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89823号“PARA KIT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第5类“杀昆虫剂;蚊香;驱虫用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91105号“帕洛熙PALUOX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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