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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04530号“MIRACULOUS LADYBU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4:53 阅读(

  异议人:扎格亚美利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万德鑫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扎格亚美利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万德鑫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704530号“MIRACULOUS LADYBU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RACULOUS LADYBU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49142号、第24845780号、第24833887号“MIRACULOUS”商标,第24879460号、第24826080号、第24824552号“MIRACULOUS LADYBUG”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8类“背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气球”、第41类“娱乐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另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约1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丹潘多拉麦”、“DPANDORAM”、“PUBG KEYCHAIN”、“HARRY POTTER NECKLACE”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对其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违背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04530号“MIRACULOUS LADYBU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