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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92907号“九三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4:17 阅读()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市海洋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市海洋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792907号“九三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三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送乘客;礼品包装;运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9020号“九三JIUSAN及图”、第4328527号“九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玉米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4347号“93及图”、第12055624号“九三集团JIUSAN GROUP”、第24592087号“九三粮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食用大豆油”商品上的第1490260号“JIUSAN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92907号“九三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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