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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授权维权过程中限制不使用商标的主要规定
发布于 2021-10-08 10:27 阅读()
中国2019年最新修正的《商标法》在限制注册人行使未使用商标权、促进注册人使用商标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款内容:
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该条款为2019年最新修正内容,目的是打击无实际使用需求的囤积商标、抢注商标申请。自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此条款驳回了大量无实际使用需求的恶意商标申请。2021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三年累计驳回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15万件”,国内当前对不使用的恶意商标申请加强阻止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条内容在我国1983年首部实施的《商标法》中即有相关规定,是国内最常用的排除不使用注册商标阻碍的基本条款(简称“撤三”)。在中国商标注册量连续十余年全球第一的背景下,基于“撤三”申请程序基本无门槛的高便利性,该“撤三”条款已经成为清理大量闲置“绊脚石”注册商标的利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第1、2、3期《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情况月报》中即有统计,每月数量过千的撤销复审案件中,裁定“不予撤销”的商标占比维持在仅20%左右浮动;且依据笔者的商标代理经验,撤销复审案件量基本仅占全部撤销申请的20%左右,也就是推测每月基于“撤三”条款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商标能达到三四千件。该现状对于注册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无疑有较强的督促力,也可变相视为对不使用商标注册人的一种惩罚。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注册商标,该条内容意味着,针对不使用商标注册人,即使官方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也可以豁免、不用赔偿。基于此,不使用商标注册人基于一纸商标证书获利的空间被大大压缩,而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抢注人,更是大幅度摧毁了其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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