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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44639号“璐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09:38 阅读(

     异议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世鹏
  异议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世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444639号“璐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璐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瓶装水;果汁;制作加气水用配料;水(饮料);姜汁饮料;可乐;冰川水;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0573号、第30874292号“露露”,以及第647228号“露露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制饮料香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44639号“璐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