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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2073号“QQI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09:31 阅读(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欧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欧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0422073号“QQ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I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手机壳;耳机;半导体;便携式媒体播放器;USB充电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704号、第4665732号“QQ”,第15361726号“QQWALLET”,第15361528号“QQ钱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半导体器件;电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QQ”,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22073号“QQ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