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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中的“优先权”
发布于 2021-10-08 09:18 阅读()
国外商标注册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这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中,均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其实质内容为: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商标是注册地保护,在大陆范围内注册就受大陆范围的保护,在香港注册就受香港保护,在国外某个国家注册就受哪个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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