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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84582号“文房四堡汉堡炸鸡WENFANGSIB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5:07 阅读()
异议人:王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苏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卓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聪对被异议人南京苏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284582号“文房四堡汉堡炸鸡WENFANGSI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文房四堡汉堡炸鸡WENFANGSIB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文房四堡汉堡炸鸡WENFANGSIBAO及图”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84582号“文房四堡汉堡炸鸡WENFANGSIB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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