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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61399号“清香天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4:56 阅读()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中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中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961399号“清香天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香天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烧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3533321号“清香天下”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7998号“清香汾酒”、第12662278号“清香汾”、第13648191号“清香缘”、第12663282号“独醉清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61399号“清香天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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