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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98692号“边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5:13 阅读()
异议人:陈一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一鸣对被异议人北京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898692号“边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边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等,申请注册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艺术教育项目委托合同、淘宝订单截图、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边原”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98692号“边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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