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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75961号“UIO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5:16 阅读()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超级智慧家(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锐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超级智慧家(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475961号“UI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IO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录像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器具出租;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77060号、第8805256号“IO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75961号“UI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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