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意义

发布于 2021-09-29 14:40 阅读(

如果认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仅限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要么会变相扩大混淆理论适用范围,从而导致商标侵权理论内部无法自洽的现象,要么将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规制全部丢给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会导致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界限的进一步模糊,不无危害。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被动认定”的司法政策,本意是防止驰名商标认定的随意泛滥,有其积极意义。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应背离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应当立足于驰名商标强保护制度的立法初衷,在文义解释已然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时,运用举轻明重的立法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发生混淆但却有损权利商标识别功能之虞的商标淡化等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认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结论。这样既能达到弥补法律漏洞的效果,也能够使既有的法律规定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