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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00193号“蒙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0:47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纳尔特
  委托代理人:上海隽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莫纳尔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4100193号“蒙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 “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19101号“蒙娜春天 MONASPRING”、第11925988号“蒙娜春天 MONACHUNTIAN”、第35172609号“蒙娜丽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电话业务”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67005号“蒙小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电话业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提供者等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00193号“蒙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