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739389号“PAYP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0:33 阅读()
异议人:派普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关胜
异议人派普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关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739389号“PAYP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YPAL”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6600号、第1570189号“PAYPAL”、第4775534号“贝宝PAYPA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的“鉴别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第42类“法律服务;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是著名在线支付平台企业,其“PAYPAL”商标在我国经长期使用已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异议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完全相同,若核准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引证的第4775536号“贝宝;PAYPAL”、第1570189号、第6016595号“PAYPAL”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39389号“PAYP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