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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9625号“卡缤四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4:57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点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点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449625号“卡缤四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缤四季”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7646号、第5939867号“卡宾”,第1397647号、、第5939869号“CABBEE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人员招收”、“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在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另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CABBEEN”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姓名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49625号“卡缤四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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