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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729号“永和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5:07 阅读()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富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富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哈尔滨人和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0202729号“永和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兴”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牛奶制品;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9257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第9530078号“永和豆浆捞YONHO SOYLIFE HOT POT”和第10529266号“永和豆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豆腐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02729号“永和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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