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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58799号“布鲁克思能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3 10:30 阅读()
异议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古袭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古袭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658799号“布鲁克思能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鲁克思能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9307339号“布鲁克斯”、在先注册的第7069727号“BROOK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背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布鲁克斯”“BROOKS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包含与引证商标“布鲁克斯”高度近似的“布鲁克思”汉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BROOKS”“GHOST BROOKS”“布鲁克斯野兽”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给予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58799号“布鲁克思能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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