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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32946号“BNEIYAAXI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3 10:45 阅读()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荒原狼皮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荒原狼皮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232946号“BNEIYAAXI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NEIYAAXI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707号、第356714号、第539716号“图形”商标,第3896336号、第23027723号、第3896400号、第8610634号“HARLEY DAVIDSON MOTOR CYCL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衣服、茄克、婴儿全套衣、T恤衫、化妆舞会上穿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511274号“图形”商标及第3896209号“HARLEY DAVIDSON MOTOR CYCLES及图”商标为第12类“摩托车,陆、空、水货铁路用激动运载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32946号“BNEIYAAXI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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