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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97083号“十二草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7:07 阅读(

     异议人:陆海波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十二草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陆海波对被异议人山东十二草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297083号“十二草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二草集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23762号“十二草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大麦粗粉;茶饮料;食用预制谷蛋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十二草集及图”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97083号“十二草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