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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99583号“SATACR-M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6:48 阅读(

    异议人一: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699583号“SATACR-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TACR-MO”指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手操作钻孔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83683号“SAT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油漆喷枪”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SAT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一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73587号“SATA”商标、第9173590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轮胎拆装机、轮胎平衡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4号“SATA”商标、第2013317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0776912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打钉枪、风动手工具、电动扳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SAT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二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认定其第10993973号“SATA”、第1977627号“世达SATA及图”、第1284370号“SATA及图”商标为使用在“切割工具(手工具)、切削工具(手工具)、钳、刀、扳手(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99583号“SATACR-M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