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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57006号“迪尔护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4:48 阅读(

  异议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冰菲克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冰菲克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557006号“迪尔护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尔护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去污剂;去色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0037号“JOHN DEE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用液体或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注册使用于第7类、第12类商品上的“约翰迪尔”、“迪尔”、“JOHN DEERE”、“DEERE”商标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57006号“迪尔护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